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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对部分进口氨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
发表时间:2010-06-19   浏览次数:

   商务部24日发布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、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,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,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 

  商务部要求进口经营者自即日起,在进口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、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,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(0—61%)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。公告称,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,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,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。